【“走出去”稅收政策】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間接抵免是什么
2021-12-27 09:46:01

【“走出去”稅收政策】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間接抵免是什么跨國經營企業(yè)的所得,基于國際通行的各國對所得的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行使,對同一筆所得會重復征稅。為此,需采取相應方法對境外所得稅進行抵免,那么境外所得稅間接抵免到底是什么?這稅務該怎么算?跨國企業(yè)的收入,基于國際公認的國家對收入行使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將對同一收入重復征稅。因此,有必要采取適當措施抵免海外所得稅。海外所得稅的間接抵免是什么?這個稅怎么算?

政策規(guī)定適用主體:取得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且滿足相關要求的居民企業(yè)。1、居民企業(yè)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yè)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來源:網絡)

2、居民企業(yè)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持有符合規(guī)定持股條件及層級的外國企業(yè)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yè)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本層企業(yè)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由本層企業(yè)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向一家上一層企業(yè)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額。駿德提醒:本層企業(yè)是指實際分配股息(紅利)的境外被投資企業(yè);本層企業(yè)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是指,本層企業(yè)按所在國稅法就利潤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在被投資方所在國就分得的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適用條件1、符合規(guī)定的“持股條件”是指,各層企業(yè)直接持股、間接持股以及為計算居民企業(yè)間接持股總和比例的每一個單一持股,均應達到20%的持股比例。2、企業(yè)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按規(guī)定計算該企業(yè)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y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yè),即:第一層:企業(yè)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yè)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yè)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guī)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yè)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財稅問答

Q1:我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A,A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B,B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C,C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D,D公司在Z國設立全資子公司E。A公司分紅應用間接信用時,我們可以算哪個公司?

A1:你公司境外收入間接承擔的稅額可以計算為E公司相應收入承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即間接抵免僅限于符合持股條件的五級外資企業(yè)。

Q2:我們公司在歐洲設立了全資子公司。該子公司的股息來自其上一年度累計未分配利潤?;貒暾埗愂盏置鈺r與我國納稅年度如何對應?

A2:企業(yè)境外股息收入的實現日為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之日。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應以股息收入實現日所在國的納稅年度收入計算抵免。

Q3:我公司在海外分別設立了A、B子公司。2018年,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A國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10%,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B國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5%。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決定將稅后利潤分配回我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沒有預扣所得稅的相關規(guī)定)。如何抵消在海外繳納的稅款?

A3:如果不考慮貴公司的經營狀況,可以選擇按國家(地區(qū))單獨計算:

(1)A國授信額度:

(100+200) * 25% * 100/(100+200) = 25萬元。

因此,A國繳納的稅款10萬元可以全額抵扣。

(2)來自B國的信用額度:

(100+200) * 25% * 200/(100+200) = 50萬元。

B國繳納的稅款70萬可以抵扣50萬元,剩余20萬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

(3)你公司也可以選擇不按國家(地區(qū))計算(即“無國家(地區(qū))不分項”),其來自A國和B國的授信額度:

(100+200) * 25% * 300/(100+200) = 75萬元

A國和B國繳納的稅款80萬元可貸記75萬元,其余5萬元可在以后年度貸記。

但以上方法一旦選擇,5年內不能更改。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一條、第五條;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一條、第五條;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第二條;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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