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2021-10-16 09:14:42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和監(jiān)督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8號)等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決定實施《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辦法》(。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地方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21年9月4日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障和監(jiān)督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8號)等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工作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停止出口退稅的權利;(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類別和范圍內,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理性原則。 符合立法目的,綜合考慮相關事實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3)公平正義原則。 對于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4)公共香港。 按規(guī)定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信息。 (5)正當程序原則。 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等合法權利。 (6)信任和保護原則。 因非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行為不得隨意變更。 (七)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防范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六條稅務機關依據本辦法和《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裁量基準》將違法程度劃分為“輕微”、“輕微”、“一般”和“嚴重”等等級,并細化了相應的處罰基準。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第一次違反,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稅務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八條對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當事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guī)定,應當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2)精神病人廣州設計公司注冊人在無法辨認或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三)五年內未發(fā)現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依法不予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五)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等級內依法確定處罰,或者從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等級調整為處罰相對較輕的等級。 減輕處罰是指根據低于法定處罰標準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確定處罰。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稅收違法行為惡劣,造成嚴重稅收損失的;(二)在聯合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中發(fā)揮重大作用的;(三)阻礙稅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四)隱匿、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的;(五)脅迫、欺騙他人或者指使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六)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七)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 從重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等級內,按照從重幅度確定處罰。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預期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涉及合法避稅事項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避稅的權利。 稅務人員法定回避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審查,采納抗辯理由有效的陳述;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抗辯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律依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作出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罰款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一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集體審議決定: (一)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二)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擬減輕處罰或者將《裁量基準》對應的從重處罰等級調整為相對從輕處罰等級的;(三)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擬從重處罰的;(四)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五)其他需要集體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集體審議決定行政處罰,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 集體審議意見應當經與會人員簽字確認,并經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集體審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并簽名。 符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稅種的倍數處罰的,罰款的倍數為0.1倍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制作行政處罰文書,應當參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本辦法和裁量基準不得單獨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執(zhí)法文書中說明事實、適用法律、適用基準等理由。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指導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對行使稅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管理,實現過程控制,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zhí)法檢查人員、行政執(zhí)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方式,加強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和“以下”(含自由裁量權基準)均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已經生效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稅收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粵國稅發(fā)〔2021〕15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政策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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