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的政府補貼要不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021-11-23 09:09:28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特殊用途財政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企業(yè)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當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指定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憑證;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的;(三)企業(yè)應當將資金和使用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分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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